北京科技成果转化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1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科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杨仁全表示,《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赋予了创新主体更大的自主权。
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制度创新,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作出相关制度安排,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转入的分配方式。
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权。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减负”,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结合北京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允许高校院所等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针对痛点和需求,激发高校院所的转化能力。明确北京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可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细化了高校院所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勤勉尽责制度,并规定对外投资发生“投资亏损”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高校院所负责人可以免责的范围。
《条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创新主体的转化活力。比如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刘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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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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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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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很详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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